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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2016年度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1 14:59:22 编辑:admin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合作区发展,根据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制定的《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15年度、2016年度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申报相关事宜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投资
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6〕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申报的项目给予补助。申请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投资主体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违规违法行为。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合作区设立企业,并取得批准文件及证书。企业在合作区依法注册,并已建成投产。
  (三) 2015年度项目实际支出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度项目实际支出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基础材料: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企业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企业上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在合作区设立企业的年度经营总结、商务部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境外注册文件复印件、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复印件、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见附件3,仅本市企业填报)。
  (二)合作区实施企业申请下列资金除需提供基础材料外,还要按申请资金的具体事项,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合作区建设,发生的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合作区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环境评估及工程监理等费用,直接用于合作区公共服务的安保及环保费用,为合作区发展向境内外保险公司统一购买投资保险的费用的,需提供:发票、合同、保险保单复印件、缴纳保费发票复印件;
  2. 实施企业申请在境内外银行取得的专项用于合作区建设的1年期以上外币贷款利息支出的,需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通知书,支付凭证(复印件);
  3. 实施企业在合作区所在地以合资方式开展建区活动的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下列资金的企业除需提供基础材料外,还要按申请资金的具体事项,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申报标准厂房、仓库(货场)、办公室、员工宿舍租金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基础设施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费用发票复印件;
  2. 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缴纳保费发票复印件;
  3. 申报海外投资保险费用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投保保单复印件、缴纳保费发票复印件;
  4. 申报服务性机构运营费用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费用发票复印件;
  5. 申报中方常驻人员伙食补助的企业还需提供:区内企业与生活服务运营部门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中方常驻人员名单、护照及工作签证复印件;
  企业项目资料须真实、合规、有效,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凡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按上述顺序排列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一份。
  三、申报程序
  凡符合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有关项目单位向实施企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实施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项目查验原件。项目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材料,以备核查。
  报送时间:2015年度项目申报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2016年度项目申报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31 日止。
  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3。
  政策咨询电话:58665581。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
     3.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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