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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22 13:41:46 编辑:admin
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农业物联网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农业部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工作方案》(农办市〔2013〕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物联网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农业物联网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农业物联网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物联网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农业部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工作方案》(农办市〔2013〕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物联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开展农业物联网技术与设备研究、试验、示范应用、建设以及标准制定等项目。
第三条农业物联网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农业物联网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论证、过程公开、全程监管的基本原则,确保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市农委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指南,审核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资金分配方案、补助标准、支出内容等,并配合市农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检查和财政补助政策评估,配合项目审计和验收。
第六条立项管理。
(一)指南发布。每年6月底前,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下一年度项目立项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范围、条件、程序等。
(二)项目申报。每年8月底前,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立项指南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有关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有关农业主管部门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三)项目受理。市农委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公示。
(四)项目评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五)签订合同。市农委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商市财政局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各区县和单位。
第七条中期检查。市农委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八条项目调整。项目批复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变更或延期验收的,需按原程序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按照《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津农委计财〔2016〕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与农业物联网建设相关的设备、技术、标准的引进、试验、示范与应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购置公务用车等与农业物联网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津财农〔2015〕10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通报有关单位和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应当专人负责、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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