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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29 10:38:56 编辑:admin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
金融办拟定西青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区金融办拟定的《西青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 年 8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青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区金融办
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补助额度进行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一)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三)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后,每引进1名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的注册会计师的,每年补贴10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补贴对象不超过2人。企业成功上市后或中途停止上市行为的补贴停止执行。
(四)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后,所募集资金继续在本区投资的,且新增投资不少于1亿元,对企业按新增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重组上市
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含天津市其他区县)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指定板块挂牌交易,且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六、对已获得补助的挂牌企业,转板到其他资本市场,按照本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在给予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补助奖励。
七、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八、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上市奖励政策废止。本政策发布前完成股改、上市、挂牌的企业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九、本政策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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