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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30 15:44:18 编辑:admin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投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由天津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在3至5年内拨款到位。

  第三条  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符合条件的在我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进行再担保;

  (二)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补充注册资本金。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是担保资金的政府主管部门。

  (一)市科委主要职责:

  1.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担保资金相关制度办法;

  2. 会同市财政局选派工作人员列席再担保补偿和担保机构注资事项的专家审核会议;

  3. 办理担保资金运营相关审批手续;

  4. 对担保资金运营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 会同市科委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管;

  2. 会同市科委组织对担保资金的运营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相关决策机制,负责对担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与监督:

  (一)审议担保资金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审议担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选择具备条件的担保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核定其相关管理费用,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并对受托机构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四)选择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作为再担保机构,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并对再担保机构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五)确定纳入再担保支持范围内的合作担保机构;

  (六)审议再担保补偿事项和担保机构注资事项;

  (七)审议担保资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考核报告;

  (八)审议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核损报告;

  (九)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担保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担保资金的管理及日常运营。受托机构的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与绩效考核等制度;

  (二)按照担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推进再担保开展、资本金补充等日常经营工作,受理相关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将重大事件提交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决策;

  (三)按要求提交担保资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考核报告;

  (四)按要求提交风险补偿核损报告;

  (五)起草其他重大决策议案,并按要求提交;

  (六)完成其他任务。

  第三章  再担保

  第七条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3号)和《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规定的条件,选择1—2家再担保机构,以及我市范围内可接受再担保支持的合作担保机构,由再担保机构负责对合作担保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进行再担保。

  第八条  在符合支持范围的科技型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代偿时,由再担保机构向受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托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提交审核结果和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形成补偿决策意见。对于决策同意补偿的业务,由担保资金按照代偿损失最高80%的比例对再担保机构进行补偿。

  第九条  本办法支持的合作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对单个企业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合作担保机构以企业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设定、企业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作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对扶持企业的担保收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参与再担保支持项目的遴选,并适当分担风险损失。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再担保支持范围内,合作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对象应为我市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获得的贷款须用于生产经营和研发投入。

  第十三条  担保资金中用于再担保业务的部分,扣除应补偿核销份额,剩余资金转入下一期并与当期新拨付担保资金构成担保资金累计可用余额。

  第四章  补充注册资本金

  第十四条  申请补充注册资本金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范围内注册,且经监管部门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

  (二)治理结构完善,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近3年或成立以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经营专业化,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具有财务可持续性;

  (四)上一年度对本市科技型企业在保余额占本担保机构全部在保余额比例达到60%(含)以上;

  (五)承诺补充资本后优先支持我市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

  (六)其他所需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担保资金对合格担保机构参股后不作为担保机构的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  申请补充注册资本金的担保机构向受托机构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补充注册资本金申请;

  (二)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前一年资本结构、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注资后经营计划和市场分析报告;

  (五)上报材料真实性和注资完成后续事项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由受托机构组织投资专家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和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提交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形成注资推荐意见。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由相关部门审批后,给予注资,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关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科技型企业在担保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担保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评估考核担保资金受托机构履职情况以及担保资金使用绩效。对受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担保资金出现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受托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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