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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征集2017年天津市支持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4 14:11:56 编辑:admin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动更多京冀优质科技成果在我市有效转化和产业化,吸引高端人才团队来津聚集,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带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市科委拟组织开展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支持京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科院系统各院所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津转移转化及产业化。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合作方必须为京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科院系统各院所。所申报的项目应已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在执行期内,协议签订时间须在2014年1月1起日至本项目指南发布之日止范围内。

  2. 京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科院系统各院所的技术在津转化注册的企业可独立申报项目,注册时间须为2014年1月1日以后。

  3.申报项目有一定技术成熟度,拥有与核心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权益清晰明确。

  4.申报项目须有完整的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产品和研发任务。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完成后能够形成批量生产销售或重大应用示范。

  5.本计划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

  (二)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在天津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京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科院系统各院所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2.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3.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资助经费

  1.市科委对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分档资助,资助资金额度分为30万元、50万元。

  2.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资助资金时,应该参照档次合理申报,统筹考虑自筹资金与申请资助资金的数量和比例。项目申请资助资金额一般不超过总资金的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

  3.项目申报的市财政资助资金额不能全部资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申请资助资金额与市科委实际可能提供的资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请单位增加自筹资金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

  4.财政资助经费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二)申报项目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技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委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况,查重后项目将不予支持,并视具体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1.项目内容查重: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查重:截至2017年5月底,承担有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除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贷款贴息类项目外)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2017年度已得到过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单位查重:截至2017年5月底,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除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贷款贴息类项目外)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和转制院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以及承担有科技小巨人领军培育重大项目的企业)。

  (三)不予受理的项目

  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

  2.承担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有未经批准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未按要求执行计划项目年度检查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3.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出现问题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四)附送材料

  1.合作协议书

  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书。承担单位如果为两家以上的,合作单位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京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科院系统各院所的技术在津转化注册的企业独立申报项目的,可不提供合作协议书,但须提供能够说明技术来源、企业权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2.企业资质证明

  包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证明材料

  (1)反映项目技术水平及知识产权权益的证明材料。如项目前期专利、小试成果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样品检测报告等。

  (2)反映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及研发经验的证明材料。如企业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等。

  以上每类材料申请单位可以视项目情况酌情准备,在实施方案中涉及相关内容但没有附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五)其他要求

  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产业化指标只作为预期性指标。申报项目需充分估计市场变化,科学合理预测产业化指标,确保项目验收时能达到设定的指标要求。项目的各类技术指标和产业化指标一经申报确认后,直至合同签订为止,不得作任何修改。

  四、申报流程

  (一)单位注册

  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需通过天津市科委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218.69.114.12/project/login.do),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局级主管部门或区科委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请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如已成功申报过市科委其他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二)申请人注册

  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科委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218.69.114.12/project/login.do),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申请人注册成功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书(已经注册的申请人无需再次注册)。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请人可联系单位尽快进行注册。

  (三)在线申报

  申请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请书后,在计划类别栏和项目类别栏分别选择“重点研发计划”和“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部门或区科委;局级主管部门或区科委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委。

  (四)申报截止时间

  1.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为6月14日9点至7月15日17点,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部门两级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状态应显示为“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请人提前与申请单位及各局级主管部门做好沟通,以避免申报逾期导致申报无效。

  2. 形式审查

  项目形式审查时间为7月16日9点至7月28日17点。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形式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部门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形式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形式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

  3. 技术审查

  项目技术审查时间为7月29日9点至8月11日17点。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技术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部门两级审核及形式审查。如果项目通过技术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技术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对于技术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委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

  (五)纸质材料受理

  对于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项目,请在线打印并报送《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含相关附件)纸质版一式七份(申请人、申请单位签章并加盖科技主管部门公章),其中至少一份为签字盖章原件,并在封面右上部标明。每份项目申请书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申请书及附件须在一册内装订完成。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完成纸质材料受理后,市科委将组织会议(答辩)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项目,一律不能进行专家评审。

  受理时间:2017年8月14日—18日

  受理地点: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地址:河西区琼州道103-1号天津产权交易中心2楼A区219室,邮编:300203,电话:58792815,传真:58792799)

  五、相关联系电话

  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下午5点前(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具体如下:

 

序号

咨  询  内  容

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箱

1

申报指南

示范区建设工作处

曾选

58832871

2

项目资金预算

条件财务处

张兵

58832932

3

R&D经费内部支出

统计中心

王江平

27181035

4

科技报告”咨询

5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统计中心

李光文

program@tstc.gov.cn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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