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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20 08:54:46 编辑:admin
开发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95号)(附件1)要求,原天津市A级、AA级、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调整为天津市市级、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请区内各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级、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确认程序》(附件2)规定,积极申报或确认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具体方式如下:
一、未申报过或申报未被命名为A级、AA级、AAA级和谐企业的:只能按照区级和谐企业的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申报区级和谐企业。市、区级和谐企业只能逐级申报,即被命名为区级和谐企业或原A级以上和谐企业满2年的方可申报市级。
二、已命名的且在有效期内的A级、AA级、AAA级和谐企业: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申报。其中A级和谐企业参照区级和谐企业管理,AA级、AAA级和谐企业参照市级和谐企业管理,但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60日,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确认表》对和谐企业称号申请确认。
三、已命名的但不在有效期内的A级、AA级、AAA级和谐企业:应按时提交《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确认表》,对和谐企业称号申请确认,其中A级只能确认为区级,AA级、AAA级则确认为市级。逾期不进行确认的,原A级、AA级、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不再保留,将按照重新申报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进行管理。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017年9月30日17:00前(过期不予受理),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区三方办公室,地址:开发区第三大街22号滨海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实验楼B区二楼,咨询电话:65835502、25204186,传真:25204177。
特此通知。
附:
1、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95号)
2、天津市级、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确认程序
天津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1-2 附件1 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95号).doc
1-3 附件2 天津市级、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确认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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