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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推荐2017年度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4 10:15:02 编辑:admin

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推荐2017年度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7〕39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平台定义

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二、示范平台主要功能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1.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2.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3.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4.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5.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三、示范平台的认定条件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一)基本条件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4.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6.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二)功能要求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四、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示范平台的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7.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示范平台认定管理要求

1.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2.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中小企业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5.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目前已认定未满三年和通过复核未满三年的示范平台有效期延续至三年期满,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6.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示范平台申报工作要求

请各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认真组织此次申报工作,撰写推荐意见,于8月1日前正式行文(一式2份)连同平台申报材料(一式7份)报市中小企业局,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zhangwanqin999@163.com ,过期不再受理。

“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群)、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区、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市等在本区域内可以推荐1家公共服务平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平台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市中小企业局委托社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在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网址:www.smetj.gov.cn)公开信息。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此通知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可在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上下载。

 

附件: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017年7月20日

下载:

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平台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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