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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7-08-01 11:15:10 编辑:admin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服务业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培育壮大服务业新增长点,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提质增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的通知》、《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文件要求,制定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关于2018年服务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原则

1.体现创新驱动,高端发展——积极发展新技术新工艺,适应服务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发展要求;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各种形式的商业模式、产业形态创新应用。

2.体现产业联动,融合发展——在制造业向服务化转型,农业全产业链与服务要素有效耦合,生产性服务业与城市功能有机融合等领域体现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发展。

3.体现转型升级,提升发展——推进供给侧改革,扩大新消费引领;立足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推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基因检测、空间技术等新技术在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应用,培育形成服务业新增长点;推动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创意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4.体现资源整合,集聚发展——集聚资源要素,建设一批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增强资金辐射、技术辐射、品牌辐射等综合服务功能,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融合。

5.体现扩大开放,协同发展——紧抓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发展机遇,积极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主动对接支持服务雄安新区,引进国内优质服务业项目,推进天津与欧洲有关国家在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双多边合作,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能级和水平。

6.体现服务民生,和谐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高品质提升,促进健康、养老服务发展,提升居民幸福指数。

(二)支持范围

1.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重点打造总部基地、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两类形态,带动全市服务业集聚发展。

总部基地。汇集各类企业总部、功能性机构及商务服务机构的特色区域,区内企业具有较强的资源配置能力,对周边区域发展具有较强的服务辐射效应。

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集聚多种类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空间场所,为各类制造业或农业产业集群提供研发设计、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商务咨询、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售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一揽子配套服务,满足企业共性需求。

2.推动一批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项目和具有较强公共服务属性的平台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互联网+”、健康医疗、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创新包括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新兴产业等公共服务平台。

3.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支持标准

符合支持条件的示范区,经评审认定,原则上按每个示范区4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专项用于规划编制和支持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项目的支持资金应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

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项目,经评审认定,原则上按每个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项目投资额具体内容包括: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场所维修改造、专利购买、设计咨询、互联网线路租用。

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有明确的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3.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完善;

4.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已有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入驻。其中,总部基地,原则上入驻各类企业总部5家以上且区内企业纳税总额达到5亿元。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原则上入驻研发设计、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商务咨询、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售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企业或机构20家以上,基本满足企业共性生产服务需求。

(二)申报资料

1.示范区申请表(包括集聚区基本情况,管理机构情况,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发展方向及目标,资金使用投向,区内相关支持政策和主要措施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

2.能证明场地来源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3.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4.体现集聚区发展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总投资规模须在1000万元以上。

2.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3.项目单位是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中央企业在我市登记备案的省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被纳入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项目承担单位,不予支持。

4.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自筹资金落实,一般能在2年内建设完成。

(二)申报资料

1.项目申请表(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项目资金情况、目标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附件2)。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8.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9.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10.项目开工相关证明。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且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新项目的;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关于单位申报

1.请集聚区管理机构或项目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工商注册登记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各区联系人、电话详见附件3)。

2.各区受理申报截止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由各区决定。

(二)关于各区转报

1.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根据创新性、经济社会效益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申报的集聚区、项目进行排序,填写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在集聚示范区申报方面,滨海新区申请数量不超过3家,其他区申请数量不超过1家。

2.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申请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报告、申报汇总表、示范区申请表、项目申请表(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电子版)于2017年8月25日(周五)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电子邮箱:fwy022@126.com)。

3.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要求,区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纳入市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不得列入年度实际投资计划。为此,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区初审的项目信息于2017年8月25日前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汇总审核。

(三)关于项目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的集聚区和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结果经公示后,统筹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关于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申报指南、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和资金分配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开。

五、相关要求

(一)任何单位如有虚假或重复申报,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以资金支持。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严格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要严格遵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4号),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专项资金,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资金。


附件:1.天津市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

业集聚示范区申请表

2.天津市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各区联系方式

4.天津市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                    

天津市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请表.docx
 天津市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docx
 各区联系方式.docx
 天津市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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