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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8 09:39:07 编辑:admin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和《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14〕20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有关要求,2017年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已经展开,现就认定受理等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区(功能区)组织好辖区内认定工作,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企业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或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详见《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天津市;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申报时间

  2017年8月4日-2017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企业申报入口,进行账号注册及资料填写并在线提交。

  (二)系统提交后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八条准备纸质材料正、副本各一本,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向所在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推荐函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将申报材料正、副本各一本及推荐函报送至市认定办公室委托的受理单位。

  四、评审及公示

  市认定办受理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科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报科技部备案,核发证书编号。

  五、受理单位及地点

  受理单位: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

  地址:和平区拉萨道16号和平区电子商务大厦308室

  联系人:杨森志   电话:58661503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好技先认定申报的培训、组织、推荐等工作。

  (二)市技先认定办委托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承担我市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等工作。

  联系人:市科委高新处  张彦云 58832822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201室

  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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