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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1 09:57:57 编辑:admin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发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26日       

 

  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新产品是我市科技型企业自主开发,应用新技术原理、新工艺、新材质、新设计,对原有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质量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并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且在近三年开始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的认定管理。相关资金由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条件

  1.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型企业”;

  2.企业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条件

  1.产品须已进入市场销售并取得销售收入,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单独核算;

  2.产品须符合国家“十三五”时期的产业政策,符合《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申报指南》;

  3.产品须具有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与产品相关的专利应为近三年授权;

  4.产品须具有执行标准,并在近三年内通过国家或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国际标准检测组织在中国授权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产品生产制造过程和/或产品本身(材料、结构、器件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污染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环境影响的产品,须经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提供有关环保检(监)测部门、第三方环保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市科委发布公开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企业按照要求填写申报系统,准备相关材料;经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局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科委审查后,企业自申报系统生成纸质申报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和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局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市科委。

  (二)评审

  市科委委托相关中介部门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三)认定与发布

  1.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天津市重点新产品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产品由市科委颁发“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三章  支持办法

  

  第六条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给予市财政资金支持,每项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通过后补助方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经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况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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