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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贯彻落实工信部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08 10:16:07 编辑:admin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实现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工作目标

  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电力行业除外)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明确年度工作计划阶段

  1.加大节能排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在部门网站上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2.加大环保监察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摸清重点行业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3.加大质量监察力度。全面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及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获证生产的证后监督,及时公布获证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4.加大安全排察力度。组织检查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在部门网站上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市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5.加大技术排察力度。组织各区、各集团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全面摸底排查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并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在政府网站公告企业名单及落后设备清单、产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各集团负责)

  (二)实施产能退出阶段

  1.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在部门网站上公告已依法关停退出企业名单和设备清单、产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予以“红牌”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3.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平台上公示处罚企业名单。(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市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5.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主体设备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当设备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等情况解除后,应立即拆除主体设备。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 “地条钢”行为,按照“四个彻底拆除”要求,依法全部拆除生产“地条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安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综上,产能退出应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检查验收阶段

   1.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节能方面退出的落后产能进行监督检查。

  2.市环保局组织区环保部门对环保方面退出的落后产能进行监督检查。

  3.市市场监管委对质量方面退出的落后产能进行监督检查。

  4.市安监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安全方面退出的落后产能进行监督检查。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技术方面退出的落后产能进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本年度退出的落后产能进行验收。

  (四)时间安排

  每年2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进行排查,明确年度工作任务目标。

  每年10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从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实施产能退出。

  每年12月底前,市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将当年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和执法监管等相关情况,函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并在政府网站公告当年已经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产能。次年1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将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

  各区要结合全市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本区域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我市相关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市财政局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配合)

  (二)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负责)

  (四)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五)盘活土地资源。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加强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生产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市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七)强化惩戒约束。

  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信用天津”网站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好市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会同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区、各集团工作的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对各区、各集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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