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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9 14:13:57 编辑:admin
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商务楼宇;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主管部门对申报基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并附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并将评审核查结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基地使用的土地、房屋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2.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3.基地入驻小微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4.基地具有良好的服务功能。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二)运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本区及至全市发挥引领作用。
2.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服务业绩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三)服务功能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申报基地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上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四)其他条件
被推荐的基地应满足:一是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本区乃至全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三是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企业的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诉求。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3)。
2.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4.基地自有或租用的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四、示范基地管理
1.获认定的示范基地通过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展相应服务和宣传。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基地,争取国家重点扶持。
2.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http://gyxxh.tj.gov.cn)和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metj.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陈 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处
联系电话:83602800
1860263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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