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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5 09:33:22 编辑:admin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72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附件1)并将于91日起施行。为深刻理解新办法要求,服务我市创新主体通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优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现将我市推进实施《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新办法带来的主要变化

1.对中小企业专利收费减缴比例大幅提高。新办法对于上年度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且通过费减备案审核的企业,仅需缴纳15%的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年费、复审费等四项费用,较原办法规定的最高30%的减缓比例下降了50%

2.对于个人创新者的支持范围不断扩大。新办法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或年收入低于4.2万元)的个人,费减请求批准后,最低仅需缴纳15%的费用,较原办法规定的年收入低于2.5万元的个人予以费用减缓的标准要求,扩大了对创新创业者的支持范围。

3.对于申请费用减缴的请求方法进行了改革。新办法要求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每年度通过“中国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进行网上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备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代办处)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纸件,备案审核通过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享受费减政策,改变了以往逐件专利提交费减请求材料方式;不再提供原办法规定的市级以上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4.新办法对申请费用减缴需提交材料提出新要求。新办法要求个人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开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或民政部门(街道)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以上纸件材料需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办处进行现场审核。

5.新办法对于申请费用减缴主体的诚信提出了要求。新办法要求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请求费用减缴时应提供真实材料,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撤销费用减缴决定,补缴已减缴费用,取消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

二、 我市推进新办法实施的工作举措

1.开设网上专题服务窗口。在天津知识产权政务网(www.tjipo.gov.cn)上增设“专利费减办法”专题服务窗口,将新办法实施的政策要求、办理流程、工作表格等信息在网上共享发布,做到政策要求随时可查、办理程序清晰合理、信息服务时时共享。

2.规范代办业务办理流程。制定《天津专利代办处费减备案审核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备案审核流程,确保审核工作质量,拟制《个人收入证明(式样)》(附件2)和《经济困难证明(式样)》(附件3),为全市各区县开具收入证明和经济困难证明提供规范依据。

3.提高专利代办处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局受理业务要求,代办处增设费减备案材料审核综合咨询服务窗口,抽调2名以上业务骨干负责备案材料审核业务,及时准确的为我市创新主体出具费减审备案核结论,确保25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大厅服务职能。设置专人负责服务大厅咨询服务,设置两部公共咨询电话(2303986723039869)负责解答全市问询,在服务大厅增设“知识产权服务宣传栏”,印制《专利申请流程事务问答》和《一张图看懂专利审批流程系列张贴画》,下发各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 落实新办法的几点要求

1.充分认识新办法实施的重大意义。新办法的施行,是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举措,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背景下,将对于创新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提高我市企业专利布局质量、更好发挥知识产权服务创新主体发展作用、加速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2.加快推进新办法实施。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新办法的宣传学习,将新办法推进落实与构建区域创新服务和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相结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学习和宣传新办法、落实新要求、用好新政策,及时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对新办法的研究,适时调整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政策。

3.开展高质量的专利布局工作。全市科技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利申请个人等创新主体应加强新办法的学习理解,按期进行费减请求网上备案,借助新办法带来的政策改变,高质量的开展专利布局工作,切实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单位的经营发展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制度支撑创新发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通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优势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4.做好新办法与创新主体服务的衔接工作。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全员业务培训,尽快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组织我市创新主体学习新办法,将服务创新主体完成高质量专利布局与企业长远发展紧密结合,不断提高企业专利的数量和质量。

附件: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2.个人收入证明(式样)

3.经济困难证明(式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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