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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科工局关于启动受理2019年度已备案滨海新区科技企业股改补贴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8 16:10:23 编辑:admin

保税区科工局关于启动受理2019年度已备案滨海新区科技企业股改补贴申请的通知

 

 

2020-12-23

 

 

 

 

各有关单位:

    根据《滨海新区科技局关于启动受理2019年度已备案滨海新区科技企业股改补贴申请的通知》,现启动已于2019年完成备案的科技企业股改补贴申请收尾性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保税区企业及时申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在天津港保税区,2019年9月17日前提交《滨海新区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备案表》和《滨海新区科技型企业备案承诺书》,并通过滨海新区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型企业,且已符合2019年通知中“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已完成股改但尚未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企业,自完成股改之日起一年内挂牌上市的仍可按照现行政策申请股改补贴支持”要求。

    二、股改补贴申请提交材料

    (一)滨海新区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申请表(原件签章齐全);

    (二)滨海新区科技型企业申请股改专项资金承诺书(原件签章齐全);

    (三)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等科技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在OTC挂牌的,提供OTC出具的挂牌通知书(应遵照备案承诺书承诺);

    2.企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提供挂牌交易同意函或申请挂牌上报材料等佐证材料;

    3.企业申请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或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申请上市上报材料或沪、深交易所出具的企业股票上市的通知、境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证明(含翻译件)等佐证材料;

    (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股改合作协议、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首页加盖公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改验资报告(用于证明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费用不予补贴)和股改审计报告(至少能显示完成改制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实缴注册资本不足500万元或股改前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足100万元的须提交2019年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首页加盖公章);

    (八)与审计报告同期经税务部门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复印件首页加盖公章);

    (九)企业与评估公司签订的股改合作协议、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首页加盖公章);

    (十)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非评估咨询报告(评估咨询报告费用不予补贴)(复印件首页加盖公章);

    (十一)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股改合作协议、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首页加盖公章);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改法律意见书(复印件首页加盖公章);

    (十三)企业若委托服务机构进行股改服务,须提供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服务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企业若委托服务机构打包进行股改服务,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打包服务机构与各分包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各分包机构出具的相应材料同上面提交材料中(七)、(十)、(十二)(复印件首页加盖公章);

    (十四)股份公司章程(复印件首页加盖公章);

    (十五)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首页加盖公章);

    (十六)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原件加盖公章);

    (十七)其他能证明企业股改实际支出的佐证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股改补贴对符合要求的股改相关实际支出予以补贴,且不超过60万元,主要包括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顾问费、法律顾问费、资产评估费等相关支出,同一事项不重复补贴,根据企业提供与相关机构签订协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以及相关报告等材料进行综合测算。不对挂牌(上市)支出进行补贴;

    (二)申请企业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且科技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企业自股改日(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前一年至申报股改奖励(以专家评审日为准)时,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税务失信、科研失信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未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等失信名单;

    (四)企业未在完成股改之日起一年内挂牌上市的,股改补贴申请不予受理,改制聘请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的企业除外(例如企业2019年9月17日完成股改,须在2020年9月16日前完成OTC挂牌);

    (五)企业须按照要求按期提交完整、规范、真实的股改补贴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截止受理期结束日2020年12月25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视同企业自动放弃申请;

    (六)已获得过股改补贴的企业不得再进行申报;

    (七)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负责。企业提交的股改补贴申请材料涉及签章不全、已完成股份制公司变更登记后补协议、信息不实或虚假材料等将不予补贴;

    (八)涉及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九)2019年9月18日及以后完成股改科技企业将按照新政策执行,具体要求以出台新政策为准。

    四、报送要求

    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申请材料于2020年12月25日16:00前提交至保税区科工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318对面)。所有申请材料一式六份按顺序胶装成册,并于册子首页及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涉及原件应签章齐全、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申报材料如涉及复印件须准备原件现场查验。

    联系方式:侯麟飞  24896121

    附件:

    1.滨海新区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申请表

    2.滨海新区科技型企业申请股改专项资金承诺书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请前往:https://www.tjftz.gov.cn/contents/6282/327483.html

来源: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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