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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2 10:06:17 编辑:admin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进一步推进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9日

    

  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科技金融对接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对接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对接活动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对接平台包括市级平台、区级(功能区)平台、专业平台三类。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平台的认定、考核及补贴资金的核定;市财政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

  第二章  平台认定

  第四条  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是区域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主要功能包括:

  1.组织开展本区域科技金融对接、培训等服务工作;

  2.负责本区域企业融资需求调研、分析及信息发布;

  3.与市级对接平台相关工作进行衔接。

  第五条  各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用于现场对接、辅导咨询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有良好的网络和办公环境等基础设施;有获取企业需求或金融服务机构资源的稳定渠道;有稳定的工作经费保障;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服务流程、运行机制等。

  第六条  市级、专业对接平台主要功能包括: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对接、培训等服务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企业融资需求调研、分析及信息发布;

  (三)与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衔接,重点解决各区科技金融对接服务中的专业难题,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

  第七条  市级、专业对接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市级、专业对接平台在满足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在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相关服务资质。

  第八条   对接平台认定采取网上集中申报、集中受理的方式。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由本区域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提交申请材料;市级、专业对接平台由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认定程序

  通过科服网开展认定工作,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的对接平台均可参加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在科服网注册,登录“科服网对接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认定。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考察,经专家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对接平台给予认定。

  第十条  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区级(功能区)平台:认定申请表、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证书、服务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管理制度等。

  (二)市级、专业对接平台:认定申请表、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证书、服务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专业化服务内容及成果介绍、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平台考核与补贴

  第十一条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市级、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专业对接平台每年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现场考评方式,结合被考核主体上报的相关材料,由考核专家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二条  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委、政府重视程度:党委、政府召开科技金融对接会议和听取汇报情况,促进科技金融对接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实施科技金融目标责任制情况等。

  (二)平台建设:机构设置情况、机构建设情况、经费投入情况等。

  (三)工作推动:科技金融对接活动组织情况、培训辅导活动情况、组织企业发布融资需求数量、融资达成情况、推荐金融和服务机构加盟的数量等。

  (四)工作创新:适合科技型企业的新型融资模式应用情况,对规模以下企业的服务模式创新情况,以及其他管理机制与工作思路的创新。

  第十三条  市级、专业对接平台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科技金融对接活动组织情况、对接成功的融资金额和企业数量、开展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情况、服务科技型企业情况、服务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情况等。

  第十四条   市科委依据本通知要求修订《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评价指标体系》(津科金〔2014〕75号),并按照修订后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市科委、市财政局对考核优秀的给予100万元资金补贴,对考核良好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高于100万元。已给予100万元补贴支持的平台,累计3次(含3次)或3次以上考核优秀的可再给予50万元奖励。补贴资金可用于对接平台的设备购置、运行经费等。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已获得财政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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