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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天津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5 09:47:55 编辑:admin

各区科委及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市科委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17年度天津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科委按照《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津科创〔2011〕160号)的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市级孵化器,并提交本区申报推荐表(附件1)。

  二、申请评定市级孵化器的机构,成立日期须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发展方向明确,有专职运营团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内。

  三、申请评定市(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专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科技部有关要求,本次评定工作对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作了以下调整:

  1.在孵企业的在孵时限要求调整为“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2.在孵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调整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3.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要求调整为“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申报单位需按照《申报评定材料要求》(附件2)准备申报评定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六、请各区科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本区申报推荐表、各孵化器申报评定材料收齐后送达市创业孵化协会。

  七、市科委委托市创业孵化协会于11月17日下午2:30在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南开区科研西路12号)204会议室召开评定工作培训会,专题对市级孵化器认定办法及相关要求进行讲解、解读和答疑。请各区拟推荐申报评定市级孵化器的机构自愿报名参会,并于11月16日中午前将参会回执(附件6)报送至市创业孵化协会邮箱(tjbia4769@126.com)。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长胜  58832926  贾艳玲  87894769;

  地址:天津市创业孵化协会(南开区科研西路12号106室)  邮编:300192。

  

  附件:

  1.2017年度申报天津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

  2.评审材料要求

  3.天津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申请表

  4.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5.毕业企业证明

  6. 评定工作培训会参会回执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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